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企业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三)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技术条件或者实物样品;(四)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所明示的质量标准或者质量指标;(五)国家或者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或者检验方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