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提供虚假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抽取检验样品时,应当出示抽样凭证,并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

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提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