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提供虚假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抽取检验样品时,应当出示抽样凭证,并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提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