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