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