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并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产地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