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