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