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产品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摊位前悬挂标有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标示牌;

(二)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

(三)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提供农产品销售凭证。

农产品经营者在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