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