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