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中文。农产品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易于消费者辨认、识读,方便查验和追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