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或者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