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依法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鼓励其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