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