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