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