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