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