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