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农产品生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