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

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其成员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