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加强对低毒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投入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应当正确推广应用农业技术和农业投入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其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的用途。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