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十九条已修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投入品的名称、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二)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来源、数量和日期;(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对象、数量和时间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