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投入品的名称、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

(二)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来源、数量和日期;

(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对象、数量和时间等。

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