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