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