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