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一条已修改因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造成农产品生产者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