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条已修改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特性,对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划定禁止生产区,列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可以生产对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和改善作用的农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