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