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所需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受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委托的单位负有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和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指派人员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