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规划和维修规划。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周期为5年,维修周期为10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