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条已废止测量标志属于国家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一)拆卸、移动、拔除、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觇标上附挂电力线和通讯线;(三)距永久性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四)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或者其他震动性大的活动;(五)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