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