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制定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