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塑料、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