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