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