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