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