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