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