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提高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