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提高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