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