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