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