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二)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制,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