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二)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制,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