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