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