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