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