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